丰镇市交警大队在“转作风,优服务,促发展”学习落实期间,成功连续侦破两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一起为“3·18”王某某案。该案件是在年3月18日19时30分丰镇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至我大队称“有两个老人驾电动三轮车在S省道KM+M公里处被一辆不明车辆撞击,造成一人受伤,事故车辆逃逸。”接到报警后,我大队值班民警及时出警,并与带班领导进行汇报,迅速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经询问三轮车驾驶员,该起事故为电动三轮车断电后乘车人由西向东推车过程中,被一辆同向行驶的车辆碰撞后车辆逃逸,该车辆为一辆白色面包车,肇事后向东驶离现场,我大队民警在勘查现场中未发现面包车遗留于现场的任何线索。根据三轮车驾驶员仅提供的车型与颜色为线索,我大队领导指示当晚立即成立侦破小组,要求我大队民警充分发挥不怕苦,不怕累的优良作风,联系周边村庄群众对肇事车辆逃逸路线展开地毯式的排查,经侦查发现,丰镇市后营村王某某有重大肇事嫌疑,我大队办案人员于当晚12时将王某某在家中抓获,并将王某某的面包车辆扣留,经呼气检验及王某某的供述,承认当晚酒后驾驶面包车通过该路段,但否认肇事过程。后经技术部门检验鉴定,该事故车辆前部碰撞痕迹留有的微量物证与受害人衣物碰撞痕迹相吻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其王某某为“3.18”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肇事者,下一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另一起为“3·31”孙某某案,该案件是在年3月31日早6时02分丰镇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至我大队称“有一行人在国道公里处被一辆不明车辆撞击,事故车辆逃逸,行人伤情较重。”接到报警后,我大队值班民警及时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及时救助伤者,并向大队领导报告事故现场具体情况。
在勘查现场中,我大队事故民警严谨仔细的勘查事故现场,并做详细的事故材料。在勘查事故现场后,根据我大队靳飞清大队长的指示,办案人员放弃休息日分两组对案件进行及时调查。第一组由教导员陈学毅带领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摸排周边情况,与家属进行沟通,寻找目击者;第二组由副大队长臧忠谊负责进行对周边监控视频的调查,通过对监控探头的分析和研究,我大队初步锁定,伤者是于年3月31日早5时10分许,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事发后逃逸。
经大队领导指示,我大队民警及时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沿路监控跟踪摸排,确认电动三轮车事发后进入商城北门后,于年3月31日7时37分驶出商城南门,后经G国道驶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进入山西省。
掌握这个情况后大队领导非常重视,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详细安排。要求我大队民警实地对商城内的全部商家店铺走访调查,密切联系群众,详细记录任何有关电动三轮车的相关信息,对每一个车辆都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排查,不放个任何蛛丝马迹;与此同时,我大队民警与公安局技侦部门取得联系,通过技术部门确认电动三轮驾驶员的行车轨迹,发现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多日频繁早晨时间进入我市,并在商城附近活动,我大队事故民警收到这条重要信息后,决定次日清晨在商城进行蹲点摸排。
年4月1日早5时,我大队民警着便衣进入商城内又一次进行摸排走访,终于在商城南门发现该三轮车驾驶员,我大队民警对其进行传唤,带回交警大队对其进行询问笔录,三轮车驾驶员对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我大队于4月1日对其三轮车驾驶员王某某采取行*拘留措施。后续将继续对此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丰镇市交警大队事故科将在贯彻洪市长要求的“转作风,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中继续认真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破案率,为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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